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公平
作者:邰丽华(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执行院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分配公平问题长期受到我国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也是党和政府着力解决的工作重点。党的十七大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党的十九大强调“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如何促进分配公平提出了具体政策建议。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的分配公平,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包括分配制度公平、分配原则公平、分配方式公平、分配过程公平等多重含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公平,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内在要求,是走向共同富裕、保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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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是社会生产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受制于生产并反作用于生产。没有生产,根本谈不上分配。分配是生产的产物,生产的产品决定了分配的对象,生产的性质决定了分配的性质,生产的形式和结构决定了分配的形式和结构。马克思一贯反对脱离生产关系研究分配关系的做法,否认在分配数量公平、伦理正义等问题上反复兜圈子的资本主义社会改革方案。马克思超越了道德价值观念的主观评判标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高度,将分配公平与人类社会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更替紧密联系起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资本积累和社会再生产等理论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替代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非公平正义的批判,并未简单停留在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表面形态,而是深入挖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基础。马克思指出,实现产品分配之前,必须在各类生产之间进行劳动工具和社会成员的分配。这一分配方式取决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对分配公平和生产力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全面和长久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和确立的基本前提,也是资本主义制度得以维系的重要保证。这一背弃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生产条件分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严重桎梏了生产力的发展,宣告了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生产资料全社会公有制的实现,杜绝了一部分人依靠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剥削占有他人劳动的机会与可能。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条件分配的公平,成为整个社会分配公平的逻辑前提,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二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和拜物教理论两条分析路径,论证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初步描绘了社会主义理论的宏观框架,但没有就其详细样貌、怎么建设、如何发展等问题给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建议。他们认为,对未来社会主义的行动纲领做纯粹学理上的预测,除了有可能转移与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斗争的注意力以外,在现实上没有任何益处。他们还将社会主义看成是经常变化和不断改革的社会,并非永远处于一成不变的状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探讨,在苏联、中国得到实践,积累了经验与教训。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根据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创新性地提出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判断,创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与创新,找到了在生产力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大国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和理论指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一方面强调,我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而不能有一丝一毫的背离;另一方面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们的生产关系还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成为必然选择。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我们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通过改革开放有效改善了人民生活,大幅增加了社会福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成功开启了生产力迈向更高层次和实现分配公平的历史进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站到新的历史起点上,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但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仍然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丰富并发展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在生产力水平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依据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新变化。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首先,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中国社会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与分配方式,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奠定了整个社会分配公平的坚实基础;其次,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共同组成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了劳动者自由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明确了收入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突出了劳动、资本、土地、数据等各项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建立了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分配机制。这是对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尊重和认可,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分配公平的可行性与现实性;最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等要求,涉及国家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制度,能够有效调节不同群体、区域和行业的收入分配,及时纠正收入差距拉大等分配不公的现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成为分配公平的关键性保障。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既有分配公平的宏观顶层设计,又有微观层面的具体落实,同时还辅之以相应的救济手段和纠偏机制,从根本上保障了分配公平的全方位、多层次和深覆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ZDA014〕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8日16版)